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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关于数字的汇总(二)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日
  二、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护时效。
  普通诉人参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受法律保护。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本文来源:考试大网来源:考
  2、一审判决(民事)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一审裁定(行政)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生效。
  3、变更或撤销时效,自行为成立时1年内有效。
  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6、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8、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
  9、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10、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3、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4、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l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6、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18、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19、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19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4、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例如,全体董事是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是6人,那么在表决时9人的过半数5人是可以的,不是6人的过半数)
  26、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27、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8、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9、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所收购的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2、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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