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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总结: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4日

  1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A、B、C、D四个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甲,C、D两个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1000万元的债务;在债务清偿时,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由C、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5.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6.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17.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有限合伙利

  19.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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