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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总结: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4日

  第 三 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并无最低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参照教材【例3-8】P111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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