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并无最低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参照教材【例3-8】P111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