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009年起我国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举例∶甲为卷烟厂,生产卷烟批发给A批发商,甲是生产者要交纳消费税,销售卷烟交增值税,A批发商将烟批发给B零售商,A向B销售时需要交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消费税。B零售商将卷烟零售给消费者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举例:A企业委托B加工烟丝,委托方A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受托方B提供加工劳务,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三)、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提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生产货物;2、进口货物;3、委托加工劳务。
(四)、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案例: 甲是一家服装厂,如果生产的服装直接销售乙,则直接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双方签订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按照零售额10%收代销手续费,甲服装厂于4月30日上午将一批服装交给乙商场代销,乙于4月30日下午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取得零销售额为117万元(含税)。在5月8日甲收到乙的代销清单,甲给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为80万。
乙商场缴纳的增值税:117/(1+17%)x17%-117/(1+17%)x17%=0
甲服装厂缴纳的增值税: 117/(1+17%)x17%-80 x17%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举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举例:甲企业是刚材生产企业,将生产的钢材盖楼房,则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五)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举例1:甲商场向A销售2000元的空调同时向A收取100元安装费,销售空调缴纳增值税,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这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
举例2:乙是一家装修公司,给B提供装修服务时同时销售涂料,装修服务缴纳营业税,销售涂料缴纳增值税,因为装修公司的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因此,这项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解释: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增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