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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5)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6日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P18)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P18)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3、调制权的分配(P19)

  (1)调制立法权

  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市场规制权

  目前,我国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解释】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P21)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1、企业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2、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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