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P26-27)
1、根据责任的性质,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如损害赔偿)和非经济性责任(如赔礼道歉),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2、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三、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P27—28)
1、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
3、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对调控主体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承担政治性责任。
四、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1、赔偿性责任(P28-29)
(1)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2)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解释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解释2】三倍赔偿制度可见于美国的反托拉斯制度(美国和中国有12个小时左右的时差,听起来很美,跟咱没关系)。
2、惩罚性责任(P29)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