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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6)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6日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P25)

  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解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2、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解释】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 )

  【答案】×

  【解析】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恰恰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双重性”。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解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上市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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