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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总结: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10年9月9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考点总结。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综合题或简答题,分值为20分左右。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4.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5.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6.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增加注册资本:从足额缴纳之日起(2)减少注册资本:从公告之日起(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不需要变更。

  7.年度检验时间:3月1日至6年30日

  8.出资期限

  9.货币出资

  举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分期出资:20%、2年,货币出资:30%

  10.出资不实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1.股东分红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合伙人: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合营:认缴→不同步按实际缴纳

  中外合作:约定

  12.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区别

  (1)投资计划、投资方案(2)是否包括职工代表

  13.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14.有限责任公司在开会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别有规定除外。

  出资 分红 表决权

  A 4 3 4

  B 3 3 4

  C 3 4 2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

  16.规模较小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17.监事会职权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1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第一条及第五条重点

  19.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0.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

  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

  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会主席也是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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