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票据抗辩(P289)
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对物抗辩: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总结」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情形
(1)票据的签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是无效的。
(2)票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票据是无效的。
(3)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的票据。
(5)相对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票据本身还是有效的,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6)背书不连续的票据。
10.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11.票据抗辩的限制(P289)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12.票据的伪造(P290)
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变造属于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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