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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总结:第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0月25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九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的考点总结。

  5.单一来源方式中10%的规定。

  6.废标的情形。

  7.保存文件的期限(P401)。

  8.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注意判断题)。

  9.行政单位资产的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

  10.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是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行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1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P418、419)。

  12.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P420)

  13.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重点)(P422)

  14.公款私存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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