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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总结:第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0月25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九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的考点总结。

第九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1.A和B以一个联合体的身份与甲签订合同,此时A和B都在合同上签章,AB承担连带责任。

  2.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3.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注意单选题)。

  4.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注意单选题)。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是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注意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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