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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2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的指导讲义。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主体特点:(1)按作用不同分双主体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按功能不同分立法、执法主体

  (3)权利、义务不平等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2)

  【例题·单选题】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B.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不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C.事业单位如果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D.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例题·分析题】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控主体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有人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都是调控主体;还有人认为,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这些观点正确吗?

  『正确答案』上述观点都不正确。第一,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的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因而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第二,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没有调控职能的国务院的部委,就不能成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第三,在社会团体中,有些行业协会等在行业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治理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社会团体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并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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