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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2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的指导讲义。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里的组织,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1.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各类主体不管其在不同的法律中称谓如何,只要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2.政府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03年考题)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杨某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里的组织,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考题)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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