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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6)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2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的指导讲义。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1.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

  例如: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厂房出资、丙以专利权出资、丁以设备出资。在出资时,各个股东应该将出资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从而形成法人财产,即个人财产转化为法人财产,然后成立公司,则股东不能再抽逃出资。股东出资后,拥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股东权利。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所持表决权和所持股权不是一回事,持有股权不一定有表决权。例如,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持有10%的股权,如果乙公司准备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时,甲公司应当回避,没有表决权。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合伙企业法》),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例题·单选题】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乙出资50万、丙出资30万、丁出资80万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

  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公司为丁作担保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甲乙丙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乙不同意,而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未过半数,因此决议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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