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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18)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30日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考题·判断题】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005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考题·判断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007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考题·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不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009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侵害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列举性的规定有10项。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题·判断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2003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未经投资人同意,甲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考题)

  A.投资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B.投资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单选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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