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发行的承销
1.证券承销的概念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2.证券承销的方式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证券承销的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4.承销团承销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这里要注意的是“证券票面总值”的计算,特别是对股票来说,不要以发行价来计算。因为股票一般是溢价发行,发行价大于票面价。
5.证券承销的期限
(1)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2)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注意:如果采取包销方式,则不存在发行失败的情形,因为有证券公司“兜底”。
(3)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该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例题·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下列情形属于发行失败的是( )。
A.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
B.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
C.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5000万股
D.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6000万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代销期限届满,C选项未达到70%(5000/8000×100%=62.5%)。而采取包销方式发行的,不存在发行失败的情形。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例题·简答题】2008年,甲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甲公司得知本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已通过核准后,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将拟发行股票总额的15%自行卖给当地投资者,其余部分委托乙证券公司代销,并确定代销期限为4个月。请问甲公司的哪些行为不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不符合规定之处有:(1)甲公司不应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2)甲公司不应私自将拟发行股票总额的15%卖给当地投资者,而应通过证券公司承销;(3)代销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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