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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22)

来源:233网校 2011年2月10日

  (二)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

  1.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基金份额发售的程序(主要有3步)

  (1)(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3)(成功)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不成功)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注意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例题·多选题】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如果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原核准一律作废

  B.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备案

  C.原核准的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D.可以有3个月的宽限期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基金募集期限的规定。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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