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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8月10日

  知识点讲解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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