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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8月6日

  知识点讲解十六、要约收购规则

  (一)收购要约的发出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3.依照上述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二)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依照上述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三)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四)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五)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变更自收购要约变更公告后开始生效。

  (六)收购要约的适用

  1.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具有平等参与要约收购的权利,要约人应当向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不能仅向特定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

  3.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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