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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8月12日

  知识点讲解二十、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自产自用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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