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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八章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22日

四、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我国《价格法》中的“价格”是狭义的价格,仅指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一)价格调控制度
1.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监测制度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报考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包括:贷款资金和费用的补贴制度、储备商品委托管理制度、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报考更新制度等。
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二)价格规制制度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2)政府定价的范围: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政府定价的权限:
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②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③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2.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2)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①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
②掠夺性定价;
③哄抬价格;
④价格欺诈;
⑤价格歧视;
⑥垄断高价、垄断低价;
⑦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等。
【例题10·单选题】市场调节价由(  )。
A.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B.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C.经营者自主制定
D.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制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三)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1.价格管理体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2.政府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价格违法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有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哄抬价格或变相抬压价行为的(即经营者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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