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中,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3.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4.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条件。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标准。
(3)事业世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种类。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事业单位甚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登记主体
2.登记事项
3.需要登记的情形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1.启动评估的实体条件
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2.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的确定
3.启动清查的实体条件
4.启动清查的程序
(六)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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