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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二)国家出资企业
1.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3.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2.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了一般规定,并对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进行专门规定。
3.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2)决定或批准。
(3)出资人权益保护。
4.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5.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6.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7.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3.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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