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2.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4.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5.纳税调整的时效
【高频考点】: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发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依照上述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热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备考热点推荐:
233网校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网校课程全科VIP班 点击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