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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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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

  2.独立交易原则

  3.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高频考点】: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

  1.界定关联企业的基本标准:一是股权控制,如持有25%股份等;二是企业管理和人员方面的控制。

  税法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具体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此节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用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不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前述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具体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三)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具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共同开发等,这些交易税务机关都有权利进行调查,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和调整。

  在判断关联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强调将关联交易定价或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定价和利润水平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就说明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导致企业没有遵循正常市场交易原则和营业常规,从而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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