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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考点精讲: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5年8月15日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1年判断题
  【考点精讲】: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应先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办理工商登记。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外企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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