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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考点精讲: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5年8月15日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0年单选题
  【考点精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以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东奥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2.合作企业的解散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上述第(2)、(4)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上述第(3)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3.合作企业的清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也就是说,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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