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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济法考试第一章第四节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17日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知识点预习——诉讼时效的中断、延长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多选题

二、练习

多选题

2010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如A企业在2011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偿还借款,则以下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

A、2011年6月1日B银行对A企业提起诉讼

B、2011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借款的要求

C、2011年5月16日A企业同意偿还借款

D、2011年6月5日发生洪水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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