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知识点预习——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是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起诉和受理。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③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①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④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⑤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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