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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1

来源:233网校 2016年4月26日
导读: 2016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精选章节重点知识,帮助考生备考复习。推荐在线练习《经济法》章节题,全面把握考试范围。

  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

  (三)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合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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