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来说,合同谈判成立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于合同成立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损失小于或等于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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