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答案】
(1)乙的观点不正确。合伙企业内部的规定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的第三人。b公司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故该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甲由于违反合伙企业内部事务的约定而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赔偿给合伙企业。
(2)甲的观点错误。我国《会计法》规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无论有无独立法人资格,均应依法建账,并由单位负责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合伙企业违反了这一规定,应按会计法规定予以处罚;乙不得担任合伙企业的会计,根据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乙没有取得证书便担任会计是不符合规定的。
(3)丙的观点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该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甲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没有取得甲和丙的同意,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根据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因此,乙擅自以合伙企业的中自己的财产份额对外担保是不符合规定的。
(4)b公司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其中处罚性质的为30万元,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b造成的损失,因此无须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