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答案】
(1)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承担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2)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因此,约定甲全权负责有效,但是不得约定乙、丙、丁不得过问。
(3)合伙协议约定每2年分配一次利润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损益分配的时间比较灵活,既可以按年度进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分配。合伙损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4)丙丁退伙后,甲乙之间的合伙应视为一个新的合伙关系。甲乙未就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则不能按照原来约定的3:2分配利润,而应该平均分配合伙企业利润。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答案】
(1)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董事甲。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4)乙向丙转让出资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批准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包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于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
(5)该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