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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0日

3.【答案】
(1)根据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2)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才不得挂失止付。该例中丢失的汇票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因此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3)华明机械厂可以采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维护其权益,即可以向银行汇票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该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发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银行汇票无效。

五、综合题
【答案】
(1)丙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丙可以对甲公司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里丙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因此可以提供保证。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做法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甲乙之间变更了主合同的价款和付款期限,并没有取得保证人丙的书面同意,因此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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