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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0日


四、简答题
1.【答案】:
(1)甲学校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因此这里的丙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物。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保证是有效的;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有效。
(2)丁公司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该案中,丁公司转让的是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设备,应该履行通知和告知的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3)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提供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答案】:
(1)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错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人错误。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章并盖章。
(3)公司故意销毁应依法保管的会计档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予以的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主管人员张某交接手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因此,这里只有内审人员李某负责监交是不符合规定的。
另外,在移交清册上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因此,张某和其接任人没有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公司财务部门对原始凭证处理错误。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因此公司对外单位开来的金额记载错误的发票直接在上面更正并盖章的做法是错误的。
3.【答案】:
(1)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了30万元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50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3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b股东房屋出资的作价方式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因此b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采用协议作价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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