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答案】1、法院公告的程序正确。《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法院通知债务人和发布公告的时间符合这一规定。
法院应采取的破产保全措施有:立即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通知债务人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向破产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
2、(1)对甲公司与破产企业之间的诉讼案应该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由债权人(甲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统一按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2)所欠丙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禁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非常清偿行为,丙公司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该企业对B公司仍然承担保证责任,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B公司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作破产债权受偿。
4、未用完的20万元作为企业的破产财产,合同涉及的本金100万元作破产债权申报。
5、C公司不能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日止该期间向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权提供补充担保、非正常压价、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均无效,抵押的房产作破产财产,C公司货款作破产债权申报。
(三)【答案】1、专用发票使用有以下不当之处:
(1)销售折扣不应单独开红字专用发票冲销,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应按折扣前的金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2)在建工程领用自制产品开出专用发票错误,因为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出专用发票。
2、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A材料进项税额510-100×17%=493(万元)
(2)免税农产品及运费=500×13%+30×7%=67.1(万元)
(3)乙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68-68×[700÷(700+300)]=20.4(万元)
(4)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20×7%=35.4(万元)
合计:615.9万元
3、当期销项税额
(1)B产品=5850÷(1+17%)×17%=850(万元)
(2)在建工程领用D产品=500×17%=85(万元)
(3)E产品=300×17%=51(万元)
合计:986万元
本期应交增值税=986-615.9=370.1(万元)
4、本期应交消费税=500×20%+300×25%=175(万元)
(四)【答案】1、以下项目计算错误,应予调整
(1)专利技术购价金额扣除错误
本年允许扣除的折旧额=240÷(10×12)×10=2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20=220(万元)
(2)职工工资及提取的三项费用扣除错误
本年允许扣除数=480×(1+17.5%)=564(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564=36(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计算交纳所得税错误,应予免税,扣减应纳税所得额46万元
(4)固定资产少提折旧=102÷5÷12×2=3.4(万元)
(5)招待费扣除错误
超标准招待费=111.5-[1500×5‰+(9000-1500)×3‰]=81.5(万元)
(6)公益性捐赠扣除错误
允许扣除数=(1050+220+36+110-3.4+81.5-46)×3%=43.44(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43.44=66.56(万元)
2、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050+220+36-3.4+81.5-46+66.56=1404.66(万元)
全年应交所得税=1404.66×33%=463.54(万元)
年终应补交所得税=463.54-240=223.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