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符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本题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甲公司与乙厂签订合同,委托乙厂生产一批机器设备。在交货日前,乙厂厂长听说甲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已停止向其贷款。为避免甲公司无力支付货款,乙厂决定停止为甲公司生产机器设备。甲公司遂向乙厂进行交涉。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义务?
(2)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3)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乙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参见第四章合同法)
(1)乙厂按合同法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
(2)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即乙厂)才可以解除合同。
(3)乙厂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已知,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参见第十章票据法)
(1)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本题出票人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是有效的。
(2)不能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规定,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本题A公司签发的是一张转账支票。
(3)能拒绝。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题该支票为8月20日签发,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五、综合题(共1题,共10分)
A市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6月1日,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接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6月20日,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6月21日,乙公司还以公司董事长王某的一祖传古董(估价为100万元)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清偿货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后为防止纠纷扩大化,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再请求丙企业清偿剩余末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企业履行了清偿义务。
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失100万元。乙公司遂问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在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与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交货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2)在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企业应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4)丙企业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乙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参见第四章合同法)
(1)不安抗辩权。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2)丙企业应对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质押合同于6月22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乙公司董事长王某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4)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本题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因此符合相关规定。
(5)参见教材34页。符合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合同履行地为C市,乙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应该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题甲公司给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按合同约定违约金为300万元,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