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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会计专业中级经济法冲刺试题(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29日


五、简答题

正确答案:

(1)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权。
(2)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

(3)对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4)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中国证监会对白云上市公司(下称“白云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1)在白云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白云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融丰企业认为白云公司的股票将会上涨,便于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白云公司股票50万股,使其持有白云公司的股票达到6%,随后,白云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攀升;同年9月,融丰企业以14.89元的价格抛出所持白云公司的50万股流通股票。(2)为白云公司出具1999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李某,在该报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后,于2000年5月购买该公司4万股股票,并于6月抛出,获利6万元。(3)黄河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钱某认为白云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涨潜力,遂于2000年6月购买白云公司股票2万股,其购买的股票被深幅套牢,亏损严重。要求:根据上述事实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融丰企业、李某、钱某买卖白云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融丰企业买卖白云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单位,其不以收购为目的,在白云公司中请配股期间买卖该公司股票是非法的。此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2)李某买卖白云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本题中,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时间超过了这一限制期间,即为合法。
(3)钱某买卖白云公司股票的行为非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凡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利。

六、综合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的会计分录,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都必须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债产权(120万元),被查封的办公楼属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

(2)抵押合同不能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又提供担保的行为,清算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在本题中,清算组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期间为2001年9月1日—2002年10月10日。由于甲公司以机器设备向丙公司设立抵押的时间发生在2001年6月18日,因此清算组不能行使撤销权。

(3)丙公司的破产债权为60万元。由于甲公司以机器设备向建设银行和丙公司分别设定了抵押,因此,当甲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机器设备的拍卖款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登记顺序进行清偿。320万元的设备拍卖款应当首先清偿建设银行200万元的债权,剩余的120万元的再清偿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不足的60万元属于丙公司的破产债权。

(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但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在本题中,由于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因此甲公司的保证责任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为1320万元,计算过程:破产财产=1800—160(清偿工商银行)—320(偿还建设银行200万元、清偿丙公司120万元)=1320(万元)。

(6)丁公司可分予的财产具体数额为60。87万元。计算过程:[1320(破产财产)—40(破产费用)—80(应付工资)—220(应付税款)]÷[4000—160(工商银行)—320(建设银行200万元、丙公司120万元)—80(应付工资)—220(应付税款)]×200=60.87(万元)

2、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简称“甲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4月24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3年6月10日举行甲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①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②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③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④修改公司章程;⑤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作出决议。(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董事均表示同意。(4)该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2)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如下:

③“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3)①通过“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首先,“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其次,董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甲公司的全休董事为7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4名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②通过“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尽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在表决时,由于董事B反对,董事F、董事G的委托无效,此表决同意的只有董事A、董事C和董事D等3人,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人员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而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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