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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会计专业中级经济法冲刺试题(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29日


五、综合题一(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的会计分录,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正确答案:

(1)甲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职工福利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的,应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2)甲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所得额200万元

(3)甲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先征后返和先征后退的流转税,应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企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4)甲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损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5)甲企业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符合条件的,不再需要资本化计入投资成本,“可以”作为经营费用税前扣除。

(6)甲企业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则可以“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7)甲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10×5=2.5万元

(8)甲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起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60×5‰=0.4万元。

(9)甲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10)甲企业2004年应纳所得税额=(120+100+200+50+80+2.5+0.4+2.4)×33%=183.25(万元)

正确答案: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该案例中,甲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对甲的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权利的限制,属于合伙企业内部事务。A公司知悉的是甲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而不知合伙企业对甲所作的限制的事实,因此,A公事属于善意第三人,A与合伙企业订立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丁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24万元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偿还了24万元债务,丁可以向甲、乙、丙、戊追偿。
(3)戊的主张不能成立。新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新合伙人在入伙时与原合伙人有特别约定。

(4)不符合法律规定。乙的行为符合法定退伙的情形,当该法定情形发生之日,乙的合伙人资格丧失,无需履行除名手续。

(5)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该种形式退伙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综合题二(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的会计分录,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正确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规定。《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办法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的实际借款数不应为2亿元,扣除预先偿还的利息,即2亿元×5.8%×2.5=0.29亿元,则实际借款数应为2—0.29=1.71亿元,并应按此实际借款数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由于A公司与B银行约定是预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视为对期限没有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期间为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A公司应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支付利息9918000元,第三年则支付6个月的利息4959000元,并返还借款本金。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因此抵押无效。

(4)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B银行在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5)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规定担任保证人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C公司虽然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但本身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提供担保并非董事、经理等的个人行为,并未被法律禁止。因此,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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