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4)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5)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1)增值税:
①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②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3%+3×7%=5.67(万元)
(注: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③销售卷烟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6120-5.67-69.36=6044.97(万元)
(2)消费税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2×(1-13%)+3×(1-7%)+8]÷(1-30%)=67.61(万元)
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67.61×30%=20.28(万元)
②实行从价定率和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卷烟消费税额=36000×45%+18000×0.015=16470(万元)
③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消费税=150×2×30%=9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20.28+16470-90=16400.28(万元)
4.(1)营业税
①运输收入营业税=(8600+200)×3%=264(万元)
②取得甲公司租金收入营业税=240×3%=7.2(万元)
③取得乙公司租金收入营业税=160×5%=8(万元)
应纳营业税合计=264+7.2+8=279.2(万元)
(2)企业所得税
①收入总额=8600+200+240+160+32÷(1-20%)
=9200+40=9240(万元)
②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500×5‰+(9200-1500)×3‰=30.6(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标准=50-30.6=19.4(万元)
③广告费扣除标准=9200×2%=184(万元)
广告费超标准=250-184=66(万元)
④工资费用扣除标准=320×0.08×12=307.2(万元)
工资费用超标准=428-307.2=120.8(万元)
⑤工资附加三费扣除标准=307.2×(14%+1.5%)=47.616(万元)
(因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所以2%不能扣除)
工资附加三费超标准=74.9-47.616=27.284(万元)
⑥应纳税所得额=9240-6300.46-279.2-(1200-19.4)-(600-66)-(428-120.8)-(74.9-27.284)=590.924(万元)
⑦200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90.924×33%=195(万元)
⑧境外收益应抵扣税额=32÷(1-20%)×30%=12(万元)
⑨年末应补缴所得税=195-110-12=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