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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经济法》模拟题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21日


47、2003年6月北京某饮料公司(下称中方)拟与英国一食品公司(下称外方)在北京市海淀区共同组建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协商拟订的合营企业合同的主要要点如下:(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600万美元,外方出资400万美元;(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也由中方担任;(4)合营期限为30年,合营期进入第10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5)合营企业的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美国法律进行处理。


  问:上述合同主要要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什么?
题目解析:  (1)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比例不应低于25%,而此案中外方出资为400万美元。占总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的20%,低于法律之最低限要求。


  (2)中方出资有不合法之处,根据法律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此案例中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故不合法。案例中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不合法。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各方协商或由董事会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此案例中,合同规定正副董事长都由中方担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5)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处理。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


您的答案:



48、综合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购入甲材料,用于产品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普通发票注明运费20万元。


  (2)购入辅料,普通发票注明价款共46.8万元。


  (3)购入乙材料,用于职工福利,专用发票注明买价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4)购入丙材料,用于产品生产,专用发票未到,合同规定含增值税买价117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5)购入丁材料,用于产品生产,专用发票注明买价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因发生火灾,损失30%,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6)共生产A、B两种产品,A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25%,B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两种产品的销售收入未能分开核算,含增值税售价共3627万元。


  上月末,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50万元。


  要求:计算并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哪些不能抵扣?
  (2)本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多少?
  (3)本月销项税额为多少?
  (4)本月应交增值税为多少?
  (5)本月应交消费税为多少?


  


  


  
题目解析:
(1)第2、3、4笔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第5笔业务中非常损失部分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2)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1+85×(1-30%)+50=160.5(万元)


  (3)本月销项税额=3627÷(1+17%)×17%=527(万元)


  (4)本月应交增值税=527-160.5=366.5(万元)


  (5)本月应交消费税=3627÷(1+17%)×25%=775(万元)



您的答案:



49、某酒厂(一般纳税人)2004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经销单位购入大麦,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26万元,货已入库。


  (2)购入其他原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5.4万元,货已入库。


  (3)提供价税混计3.51万元的原料委托另一酒厂加工酒精,支付加工费及税金共0.234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收回后全部投入生产,加工成粮食白酒。


  (4)销售粮食白酒140吨,不含税价84万元,另收的包装物押金9万元。按合同规定本月预收货款42万元,其余款项下月收到货后16日内付清。24号将此批货发出。


  (5)将不含税价为12万元的粮食白酒20吨交本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门市部零售30000斤,到得零售价款13.5万元。


  企业按以下办法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42×17%+13.5÷1.17×17%-26×13%=5.72(万元)


  消费税=140×2000×0.5+420000×25%+20×2000×0.5+12000×25%-(35100+2340)÷1.17÷(1-25%)×25%=140000+105000+20000+30000-10666.66=284333.34(万元)


  分析该酒厂做法是否正确,指出错误并进行正确计算。
题目解析:(1)酒厂增值税计算有误:


  ①按税法规定,应按84万元计算销项税,包装物也应计销项税。


  ②随加工费支付的税金可以抵扣。


  ③应纳增值税:[(84+9)÷1.17]×17%+13.5÷1.17×17%-26×13%-0.234÷1.17×17%=15.59+1.96+3.38-0.034=14.14(万元)


  (2)酒厂消费税计算有误:


  ①应按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售价和销量计征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酒类产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③应纳消费税:(140×2000×0.5÷10000)+[(84+9)÷1.17]×25%+(30000×0.5÷10000)+13.5÷1.17×25%=14+22.92+1.5+2.88=4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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