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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资料:07会计中级经济法习题(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24日

基础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酌汇票,自到期日起lO日内筒承兑人提示付款,所以c选项正确。
2.B。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禀人
请求保垒票据权利的程序等,适用付款地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等适用行为地法,所以B选项正确。
3.B。保证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c。《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B。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6.D。付款地是票据的榴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来记载付款地的,根据《票据法》韵规定,付欲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中的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所的,以承兑人的上述所在地确定。
7.A。本题有两个考点。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题中的持票入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
8.B。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在发生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
9.A。支票中有两个绝对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一个是金额,另一个是收款人名称。
lO.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不是该票据无效。
11.B。(1)汇票的付款方式包括定日付款、见票即付、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四种。(2)银行本票和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
12.B。(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目前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13.B。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4)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因此,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
14.B。可要求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15.B。B选项属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6.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无效。
17.c。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_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18.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19.B。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己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0.D。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1.D。付款地是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绎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中的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所以,以承兑人的上述所在地确定汇票_的付款地。
22.c。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诉讼程序,该程序不解决当事人对票据权利的归属问题。当利害关系人出现,说明该票据的权利在申报人与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之间发生了争议。所以,法院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双方可另行起诉,解决票据争议。
23.D。对伪造人面亩,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l.AB。支票中付款人名称属绝对记载事项,出票日期亦属绝对记载事项,所以AB选项正确。
2.AD。(1)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2)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3)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
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3.AB。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签章.保证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1)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2)被保证人的名称,如缺少被保证人名称,则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保证人;(3)保证日期,如缺少保证日期,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ABC。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但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5.BCD。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有:(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目前被拒绝承兑;(3)在汇票到期1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本票和支票可适用汇票的有关法律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出累日起1个月内,付款人作出承兑的时间为自
接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可见,A选项所述的情形,已经超过了提示承兑的期限,不属于汇票在到期旧前被拒绝承兑,所以不符合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6.AB。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签章,是票据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是票据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的原因是票据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
7.BC。三类票据都可以背书转让,所以A选项不正确。只有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
记,汇票和本票都不允许,收款人名称是三类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之一。
8.ABD。丙虽为付款人,但其拒绝承兑,不是承兑人,则没有付款的义务。
9.ABC.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中不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
lO.BcD.本票是自付证券,所以无条件委托是不对的。
11.AC。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不得作部分背书。
12.ABCD。(1)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
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2)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13.AB。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CD属部分背书,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14.AC。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来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5.A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6.ABCD。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因此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才能申请
挂失止付。因此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
17.ABC。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8.ABC.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不同。前者为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19.AD。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三、判断题
1.√。票据具有无因证券的特征,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4.×。票据取得人如恶意取得票据,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5.×。被保证的忙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6.×.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7.√。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
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8.×。根据《票据法》规定,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即使有得以对抗挣票人的抗辩’,也不能以之对抗保证人。
9.√。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予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
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10.×。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11.√。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并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12.√。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票据签章与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3×。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
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4.√。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人,对票据予以更改的行为。票据变造人除了应依变造后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综合题
1.【答案】
(1)老张所签发的票据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老张系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其所完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是票据行为彼此独立;一种票据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他种票据的行为。据此,老张的出票行为无效并不意味着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
的必须记载事项齐全,该票据扔有效。本案中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均未对支票的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应推定老张所签票据有效.
(2)票据行为人应负票据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
担连带责任."据此,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仍应负票据责任,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或票据行为人行使追索权。
(3)小张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票据法》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因为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所以小张所做的
保证只能是一般民事保证。一般民事保证的效力取决于被保证行为。本案中由于老张的出票行为无效,小张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就无效。因此,小张不承担保证责任。值得提
出的是,小张以其父所签票据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理由不切合法律规定。
2.【答案】
(1)该建行应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
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承兑申请人或收款人签发,由银行承兑的汇票。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依据《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
期付款的责任。也就是说,承兑是使付款人承诺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主债务人,无论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等有无支付能力,承兑人都必须首先承担付
款义务,这就要求承兑时要慎重,必要时可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可靠担保或提供物品作为抵押、质押,以便在申请人(非银行承兑人)无力足额付款的情况下,承兑银行承担付款义
务后依法向承兑申请人追讨已付款时在法律上享有充分的保障。
(2)据以签发票据的合同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本案中,某地建行进行了承兑,这就在汇票票面上明确表示了其作为承兑银行,愿意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招商银行某办事处为慎重起见对承兑的真实性进行了查询,得到的答
复是“承兑真实、有效”。这又在票据之外向贴现银行明确表示承认了承兑银行愿意承担付款责任。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借合同无效而主张票据无效,从而免除承兑银行的付款责
任。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和设权证券。作为无因证券,票据不因基础关系的有无及是否有效而有效或无效;作为设权证券,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脱离,票据
一经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便产生,票据的存在不是为了证明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尽管《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
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其中并无“已签发的上述票据无效”的含义。据此,本案中因欺诈而导致的合同无效,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既然票据关系是有效的,
本案中某地建行的承兑责任便是不可推卸的,借合同无效而主张免除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
3.【答案】
(1)该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虽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但经出人授权的,可以补记。本案中的出票人甲公司已对李某明确授权,经李某补记后,
该支票形式要件齐全。又因票据属要式行为。只要形式要件齐全,李某滥用补记权的行为,不影响该支票的效力。
(2)本案中的空白支票,虽经出票人甲公司授权补记,但李某滥用代理权,故意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资金,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张某唆使李某共同作案,应一并对其追究刑事
责任。同时,由于李、张二人的行为已对出票人甲公司构成损害,应依法对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因为甲公司是该支票的出票人,应当承担签发空头支票的责任。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甲公司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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