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酌汇票,自到期日起lO日内筒承兑人提示付款,所以C选项正确。
2.B。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禀人请求保垒票据权利的程序等,适用付款地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等适用行为地法,所以B选项正确。
3.B。保证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C。《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B。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6.D。付款地是票据的榴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来记载付款地的,根据《票据法》韵规定,付欲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中的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所的,以承兑人的上述所在地确定。
7.A。本题有两个考点。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题中的持票入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
8.B。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在发生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
9.A。支票中有两个绝对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一个是金额,另一个是收款人名称。
lO.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不是该票据无效。
11.B。(1)汇票的付款方式包括定日付款、见票即付、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四种。(2)银行本票和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
12.B。(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目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13.B。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因此,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
14.B。可要求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15.B。B选项属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6.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无效。
17.C。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_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18.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19.B。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己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0.D。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1.D。付款地是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绎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中的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所以,以承兑人的上述所在地确定汇票_的付款地。
22.C。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诉讼程序,该程序不解决当事人对票据权利的归属问题。当利害关系人出现,说明该票据的权利在申报人与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之间发生了争议。所以,法院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双方可另行起诉,解决票据争议。
23.D。对伪造人面亩,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l.AB。支票中付款人名称属绝对记载事项,出票日期亦属绝对记载事项,所以AB选项正确。
2.AD。(1)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2)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适用行为地法律。(3)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3.AB。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签章.保证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1)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2)被保证人的名称,如缺少被保证人名称,则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保证人;(3)保证日期,如缺少保证日期,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ABC。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但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5.BCD。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有:(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目前被拒绝承兑;(3)在汇票到期1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本票和支票可适用汇票的有关法律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出累日起1个月内,付款人作出承兑的时间为自接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可见,A选项所述的情形,已经超过了提示承兑的期限,不属于汇票在到期旧前被拒绝承兑,所以不符合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6.AB。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签章,是票据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是票据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的原因是票据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
7.BC。三类票据都可以背书转让,所以A选项不正确。只有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
记,汇票和本票都不允许,收款人名称是三类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之一。
8.ABD。丙虽为付款人,但其拒绝承兑,不是承兑人,则没有付款的义务。
9.ABC.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中不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
lO.BCD.本票是自付证券,所以无条件委托是不对的。
11.AC。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不得作部分背书。
12.ABCD。(1)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
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2)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13.AB。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CD属部分背书,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14.AC。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来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5.A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6.ABCD。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因此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才能申请挂失止付。因此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
17.ABC。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8.ABC .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不同。前者为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19.AD。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