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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资料:07会计中级经济法基础题八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8日

基础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该合同属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所以B选项正确。
2.D。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这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所以D选项正确,其余选项属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属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3.C。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进行质押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A。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间或者同时到达。
5.A。在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是债权人。
6.B。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
7.D。ABC选项属无效合同
8.C。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9.B。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10.A。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1.A。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2.C。本题所涉内容为《合同法》(分则)中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
13.C。本题考点为合同履行抗辩权。在此应区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不同。不安抗辩权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其法定情形具体为:(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方为应当先履行交货义务的当事人,因为在履行义务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所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4.D。《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5.A。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例如,甲乙企业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一对甲企业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自4月1日起无效。
16.C。根据《合同法》的规定:(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7.A。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18.D。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19.B。(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0.A。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
2l.A。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22.A。《合同法》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合同标的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有技术)、劳务(运输、保管)、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四大类。
2.BCD。格式合同属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而不是订立合同的形式,默示合同属订立合同采取的其它形式,所以BCD选项正确。
3.CD。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或要约人口头告知了受要约人要约内容,要约均不生效,所以CD选项正确。
4.BCD。赔偿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不属于补救措施的种类,所以BCD选项正确。
5.BCD。土地所有权不得用于抵押,所以A选项错误。
6.ACD。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7.ABCD。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AC。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9.ABCD。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如选项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免债条款无效(如AC选项)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0.ABCD。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1)主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留置物保管费用;(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ll.AB。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12.ABC。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13.ABC。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书属于要约。
14.ABD。C选项视为新要约。
15.ABC。《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中:(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16.CD。赵某向钱某借款的担保方式有两种,即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前者为物的担保。《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的担保,如果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未作约定的,保证人只承担物的担保以外的部分。本题中设定的担保物的价值为15万元,所以保证人孙某和李某只承担剩余的15万元的担保责任。因此,A、B两项所确定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不对。又因保证人孙某和李某对未抵押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所以先将该部分债务全部承担后,再行使追偿权,向另一保证人李某,或主债务人赵某追偿。
17.CD。本题考点为抵押物的范围。《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可以抵押财产的范围。第三十七条又具体规定了不得抵押财产的范围:(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8.BC。本题考点为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A选项所述情形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属可撤销的合同,如其行为后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B、C选项所述情形,为合同内容违法,是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表现;D选项所述为可撤销的合同。
19.ABD。本题考点为《合同法》(分则)中的借款合同。
20.A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同时规定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时,只能单独适用某一条款,二者不得并用。
21.ABD。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所以C选项不对。《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2.ABCD。下列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1)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的合同。(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的合同。(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式。(4)约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责任条款的合同。
23.BC。A选项中因为抵押物违法而导致抵押无效。D选项是错误的,以农作物和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应当无效。
24.ABCD。本题旨在考查赠与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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