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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资料:07会计中级经济法基础题八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8日


三、判断题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3.×。无效合同是不具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4.×。可撤销合同的变更和撤销须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5.×。无处分权的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了合同,但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则该合同有效。
6.×。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法律后果是暂时中止合同履行,“不安”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履行。
7.×。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如果是由于免责事由的出现造成的,则可根据情况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8.√。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9.×。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0.√。(1)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2)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11.×。合同无效、被撤销、变更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1)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2)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移给第三人,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1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4.×。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5.×。本题考点为权利质押。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6.√。《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
17.×。本题所述属于债务人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8.×。《合同法》规定,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19.×。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在借款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20.×。《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利息归还寄存人。

四、综合题
1.【答案】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但甲、乙达成的该协议造成了主合同的变更,并且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对乙方无效(或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无效)。因为甲负有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经乙公司同意,才可以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丁公司。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的转移行为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有权拒绝丁公司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未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4)甲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甲乙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改变了合同,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贡任。
2.【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或在乙履行合同后6个月内,当甲对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甲向丙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丙应对甲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3.【答案】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答案】
(1)已交货的4台仪表柜质量不合格是乙方的过错,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乙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要求后,却怕伤害双方的合作关系,没有及时通知定作方更换,且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仪表柜,因此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2)对未交货的2台仪表柜不能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对未交货的2台仪表柜,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所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加工任务委托
给丙方加工,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虽然丙方发生了火灾这种意外事件,但丙方可以免除对乙方的责任。然而,乙方对甲方应负的责任却不能免除,因为该意外事件并没有发生在甲方和乙方的合同关系之中,因此,乙方对未发货的2台仪表柜应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规定:承揽人支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乙方已交的4台仪表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因逾期交付或拒付造成的损失,乙方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因原材料的原因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无法修理和调换,此加工承揽合同应视为客观上完全没有履行。因此,此案可作如下处理:第一。
乙方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1600元;第二,乙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提供的全部原材料的价款及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第三,解除双方的加工承揽合同。
5.【答案】
(1)美新厂与永利公司之间的协议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这类合同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其中美新厂是承租人,永利公司是出租人,实华公司是出卖人。
(2)实华公司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它有确切证据证明永利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并应及时通知对方。但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因此实华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是不正确的。
(3)实华公司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但如被拒绝付款则无权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为该汇票已在提示承兑期间获得承兑。《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本案中,持票人实华公司持有的票据到期日是10月20日,但该公司于11月1日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
因此,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又因该汇票已得到承兑,所以,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4)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由于美新厂与永利公司已约定了租赁物期满归美新厂,并且美新厂已支付了24万元租金中的18万元,据此,永利公司收回租赁物,美新厂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租金。若双方发生纠纷,应当根据双方书面合同中的约定,提请公司所在地经济仲裁委员会裁决。
(5)美新厂欠银行的贷款首先应当用该企业的财产偿还,即应追回合伙人私分的4万多元财产,以及永利公司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而返还给该企业的部分租金和其他费用。如果上述两部分财产,仍不能还清银行贷款,则应当由合伙人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该笔贷款发生在甲退伙后,所以甲对此不承担偿还责任。而丁作为人伙的合伙人,法律规定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银行贷款偿还后,合伙人乙、丙、丁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平均分担责任。已经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没有承担或者没有足额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追偿他们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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