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C2、A3、B4、D5、C6、D7、A8、B
9、D10、A11、B12、C13、A14、D15、C16、B
17、C18、D19、B20、A21、A22、B23、C24、D
25、A26、B27、C28、A29、B30、D31、B32、C
33、D34、B35、D36、C37、A38、A39、B40、B
41、B42、C44、D45、D46、A47、C48、A49、D
50、C51、C52、A53、B54、A55、B56、C57、D
58、A59、B60、D61、C62、B63、B64、C65、A
66、667、D68、C69、D70、A71、B72、D
二、多项选择
1、AD2、BD3、ABCD4、BCD5、ACD6、BCD
7、ABC8、ACD9、BC10、ABC11、BC12、ACD
13、BD14、ABCD15、ABCD16、BCD17、ABC18、BCD
19、AD20、AC21、ABD22、BC23、ACD24、BC
25、ABCD26、CD27、AB28、AB29、BCD30、AC
31、ABCD32、ABC33、ABCD34、CD35、ABC36、ACD
37、BC38、ABD39、CD40、ACD41、ABCD42、CD
43、ABC44、ACD45、ABCD46、AB47、ABCD48、CD
49、ABD50、BC51、AB52、ABCD53、ABC54、BD
55、ABCD56、CD57、ABC58、BCD59、ABCD
三、判断
1、√2、×3、×4、√5、√6、×7、√8、×
9、√10、√11、×12、√13、√14、×15、×16、×
17、×18、√19、√20、×21、√22、×23、√24、√
25、√26、√27、×28、√29、×30、√31、×32、×
33、√34、×35、×36、×37、√38、√39、×
四、简答题
(一)
1.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单位等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丙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不合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3.丁出资的作价方式不合法,国有资产对非国有公司或非国有经济实体投资,应该评估作价。
4.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名称中应有“有限合伙”字样,但不能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5.协议第4条错误,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企业解散。
6.协议第5条错误,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协议第6条错误,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1)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2)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出资时间的规定错误,各方合营者应同期、同步、按比例交付出资。第一期的出资时间和比例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外方最后一期出资的时间不正确,法律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1000万美元,在分期出资情况下,各方投资者的最后一期出资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2.对争议的解决,应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处理。
(1)外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错误。法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方关于合营企业不设总会计师的观点错误,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3)此次董事会无效。因为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方能召开临时董事会;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合营企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以上方面,此次会议均未达到法定的比例标准要求。
另外,董事会会议的签字手续错误。公司法规定,应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存档,监事会主席无须签字。
3.外方的要求中,以下方面错误
(1)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表明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2)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处理方式错误。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三)1.召开会议时通知各位董事的时间不符合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
但出席董事会的人数符合规定,达到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以上董事出度的规定;会议出席人数为7人,超过了13名董事的半数。
2.(1)董事会关于选举B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的决议正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本次会议出席的董事人数和通过决议的人数均符合这一规定。
(2)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及发行金额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上市公司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权限在股东大会,并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通过。
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不正确,因为公司累计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即不能超过1.48[(92-3)×40%-1]亿元。
董事会只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方案,无权作出是否发行的决议。
(3)第4项决议错误,首先,是否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董事会只有权拟定方案,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其次,拟收购股份总额错误。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但最高不得超过发行总股份的5%,即不得超过2400万股。
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为
(1)法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股东会作出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
4.由于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只有2人,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