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1、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在本题中由于借款期间为3年8个月,所以甲公司应当每届满1年时向建行支付利息,最后8个月的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建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建行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定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建行于2006年9月1日和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但权利人乙公司明确反对后则属于无效合同。
(5)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厂房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为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之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6)工行可以向乙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债权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在本题中,建行向工行转让其对甲公司的主债权时,从权利即建行与乙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因此工行在取得对甲公司的主债权时,也取得对乙公司厂房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