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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基础班第5章练习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9日

三、判断题
1.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够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该题针对“破产申请”知识点进行考核】
2.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的范围。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的财产仍然处在变化的状态,如果在这期间因继续经营或者因第三人交付财产而取得财产,仍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该题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3.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题针对“破产撤销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4.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和债务人无效行为的区别。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属于无效行为。
【该题针对“破产债务人的无效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5.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销权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该题针对“破产抵销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6.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该题针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知识点进行考核】
7.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该题针对“债权申报期限”知识点进行考核】
8.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的申报规定。根据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该题针对“债权申报的要求”知识点进行考核】
9.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该题针对“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决议。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均需由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批准后才能实施。
【该题针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的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题针对“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已接管的,应向债务人移交。
【该题针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仍应在破产清算中清偿。
【该题针对“破产宣告”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该题针对“管理人依法处理债务人财产”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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