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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上的主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持票人只有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注意: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法定顺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
①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②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考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题】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的,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取得。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实施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注意:所谓“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之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转让票据兑取现金。
4.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使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暂时保全失票人票据权利的一种补救措施。
①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可以直接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补救。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3)提起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5.票据权利的消灭
(1)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可因民事债权的消灭事由如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注意:①上述时效的规定都适用民法上有关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有关规定;②上述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据此,B选项乙的票据权利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据此,A选项甲的票据权利有效,而致使C选项丙的票据权利消灭)。(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据此,致使D选项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五、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抗辩
对物抗辩,也称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发生的抗辩。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等。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考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2007年考题)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辩权。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辩。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2.对人抗辩
对人抗辩,也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是指基于人的事由发生的抗辩,是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多与票据基础关系有关。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例题】甲开出一张汇票用以支付乙的货款,如果甲发现乙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甲可以拒绝乙的付款请求。( )
11070305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甲开出一张汇票用以支付乙的货款,如果甲发现乙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甲可以以此对抗该汇票的任何持票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伪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上的签章。
(2)票据的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考题】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考题)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由于票据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对于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例题】甲在一张空白的票据上伪造乙的签章,背书转让给丙,丙即使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的,也不能向乙追索款项。(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伪造。伪造的票据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2)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注意: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票据的变造:
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除法定不得变更的事项外),属于有效变更,不属票据的变造;
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例如支票),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票据的变造;
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票据的变造。
【例题】某公司开出一张汇票用以支付货款,后发现金额有误,便涂改后重新填写,该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变造。票据变造的主体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的行为,而该公司是合法的出票人,但是涂改金额将造成该票据无效。
【例题】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变造。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甲和乙),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丁和丙),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七、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如果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3.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5.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6.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