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销售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生产货物;2.进口货物;3.委托加工劳务。
举例:甲为卷烟厂,生产卷烟批发给A批发商,甲是生产者要缴纳消费税,销售卷烟交增值税,A批发商将烟批发给B零售商,A向B销售时需要交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消费税。B零售商将卷烟零售给消费者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释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举例:A企业委托B加工烟丝,委托方A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受托方B提供加工劳务,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解释2】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解释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首先界定题目中的项目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2)“当期”的界定。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界定该笔收入是否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3)销售额的界定,其中的难点是价外费用、组成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折扣销售、以旧换新。在计算当期进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即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2)“当期”的界定,即进项税额能否在当期抵扣。此外,考生还需注意“进项转出”的问题:(1)纳税人发生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2)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同时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征收范围(P108)
1.视同销售(P109)
举例:甲是一家服装厂,
如果生产的服装直接销售乙,则直接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如果双方签订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按照零售额10%收代销手续费,甲服装厂于4月30日上午将一批服装交给乙商场代销,乙于4月30日下午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取得零售额为117万元(含税)。在5月8日甲收到乙的代销清单,甲给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为80万。
乙商场缴纳的增值税:117/(1+17%)×17%-117/(1+17%)×17%=0
甲服装厂缴纳增值税:117/(1+17%)×17%-80×17%
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2)销售代销货物销售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移送的当天
举例:甲企业是钢材生产企业,将生产的钢材盖楼房,则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需要交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解释1】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
举例:甲卷烟厂生产的同一种型号卷烟每包卖10元,将这种型号的卷烟无偿赠送给消费者。
则卷烟厂的销项税额:10/(1+17%)×17%
如果卷烟厂将特制卷烟无偿赠送消费者,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释2】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所涉及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甲企业将生产117万元的卷烟无偿赠送消费者。其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
销项税额为:117/(1+17%)×17%
进项税额为:80×17%
【解释3】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7),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解释4】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5)、分配(6)、赠送(8),视同销售。
【解释5】对于总分机构的货物移送(3),限于“非同一县市”。
举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举例:甲是卷烟厂,将生产卷烟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卷烟厂将外购饼干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
【例题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征收增值税。( )(2003年)
【答案】×
【例题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2002年)
A.销售代销货物B.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C.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D.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2004年)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B.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C.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D.将自建的厂房对外转让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2)选项D应缴纳营业税。
【例题4】甲市A.B两店为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店,A店的下列经营活动中,不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是( )。
A.将货物交付给位于乙市的某商场代销B.销售乙市某商场的代销货物
C.将货物移送B店销售D.为促销将本店货物无偿赠送消费者
【答案】C
【解析】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例题5】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视同销售的是( )。
A.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B.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
C.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D.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答案】C
【解析】(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2)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例题6】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B.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C.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作视同销售。
2.混合销售(P109)
举例:甲商场向A销售2000元的空调,同时向A收取100元安装费,销售空调缴纳增值税,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这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2000/(1+17%)×17%+100/(1+17%)×17%
【解释】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举例:乙是一家装修公司,给B提供装修服务时同时销售涂料,装修服务缴纳营业税,销售涂料缴纳增值税,因为装修公司的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因此,这项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3.兼营(P110)
举例:某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务,又开设小卖部销售啤酒。其中,提供客房服务缴纳营业税,销售啤酒缴纳增值税。如果酒店分别核算啤酒的销售额和客房的营业额,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解释】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
(1)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不分别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兼营
是否同时发生同时发生不一定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针对同一对象不一定
税务处理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1)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不分别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题1】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其各自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2002年)
【答案】√
【解析】(1)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2)不分别核算的,一并缴纳增值税。
【例题2】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2006年)
【答案】×
【解析】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题3】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 )(2004年)
【答案】×
【例题4】某大型商场经营自行车销售业务,同时附设了自行车修理修配门市部。该商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该门市部提供的劳务收入计入应税销售额。( )
【答案】√
【解析】本题中的情形不属于兼营,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本身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5】某企业的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该企业的销售行为均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
【答案】×
【解析】(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2)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例题6】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有( )。
A.邮局提供邮政服务并销售集邮商品B.商店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
C.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又开设门市部修理汽车D.汽车修理厂修车并提供洗车服务
【答案】BD
【解析】(1)选项A:邮局提供邮政服务、邮局销售集邮商品二者均征收营业税,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2)选项B: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商店的主营业务征收增值税;(3)选项C:销售汽车、修理汽车二者均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4)选项D: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修理厂的主营业务征收增值税。
4.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P111)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5.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P111)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4)电信局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
(5)融资租赁业务;
(6)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6.免征增值税的项目(P132)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例题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2000年)
A.用于对外投资的自产工业产品B.用于单位集体福利的自产副食品
C.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D.直接用于教学的进口仪器
【答案】CD
【解析】选项AB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题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 )。(2005年)
A.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B.邮票厂印制邮票
C.银行销售金银D.商场销售金银饰品
【答案】BCD
【例题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2006年)
A.销售机器设备B.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C.进口货物D.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答案】ACD
【例题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是( )。
A.银行销售金银B.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C.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D.融资租赁公司出租设备
【答案】A
【例题5】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缴纳增值税的是( )。
A.电力公司销售电力B.银行销售金银
C.邮局销售邮票D.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
【答案】C
【例题6】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B.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
C.邮局销售集邮商品D.邮局发行报刊
【答案】AB
【解析】选项CD应缴纳营业税。
二、销售额的界定
【解释】(1)如果题目中给出了销售额,注意该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2)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如果题目中未给出销售额,首先看是否有同类货物当月(或最近时期)的平均销售价格,否则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2.价外费用(P115)
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但下列费用不计入销售额: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举例:甲是汽车制造厂,向A公司销售一批汽车,汽车价款为100万元,同时向买方A收取5万元手续。
增值税:100×17%+5/(1+17%)×17%
举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卷烟,已知,甲企业提供给乙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并支付给乙企业加工费为4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30%。委托方甲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00+40)÷(1-30%)×30%=60(万元),消费税由受托方乙企业代收代缴。乙企业提供加工劳务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同时还有3万的进项,则应纳增值税40×17%-3×17%。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其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2)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例题】甲汽车制造厂向乙企业销售100万元(不含税)的小汽车,根据合同约定,10万元的运费由买方乙企业负担。甲企业将小汽车交给丙运输公司时,应丙公司的要求,甲企业先替乙企业垫付了10万元的运费。丙公司在开具运费发票时,将发票开具给乙企业,同时甲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了乙企业。乙企业在付款时,应向甲企业支付127万元(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运费10万元):(1)甲企业的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17万元的增值税不属于价外费用,10万元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2)如果乙企业将该批小汽车销售,其进项税额=100×17%+10×7%=17.7(万元)。
3.包装物押金(P117)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对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4.折扣(P117)
(1)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照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举例:甲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每辆10万元(不含税),卖给A企业,给了5%折扣优惠,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则增值税为9.5×17%,如果是另开发票的,则增值税为10×17%
5.以旧换新(P117)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
举例:①甲商场销售冰箱时,零售价格为3000元。销项税额为:3000/(1+17%)×17%
②商场销售时,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旧冰箱可以抵500元,只用2500就可以买新冰箱,商场共卖出100台。销项税额为:(500+2500)/(1+17%)×100×17%
6.以物易物(P117)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A、B两企业,以100万元汽车换100万元汽车部件。4月30日A给B发送了自己的汽车,5月8日A企业收到对方零部件。则4月份销项税额为100×17%